为依法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通告》等法律、司法解释和通告的规定,原州区人民法院严肃督促所有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及时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交付至原州区人民法院,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州区人民法院将对尚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开展敦促被执行人限期交付被查封(尚未扣押)车辆专项执行行动。
二、相关被执行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被本院查封(尚未扣押)的车辆主动交付本院执行局处置,或与执行案件承办人联系交付至指定停车场所。负有交付义务的被执行人不得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确有正当理由无法交付车辆的,应当在交付期限届满前向本院书面报告车辆的权属、占有和使用等情况,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四、本公告发布后,教唆、帮助被执行人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等阻扰交付行为的,本院将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申请执行人积极举报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本次专项执行行动。本院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附:责令交付车辆清单
特此公告。
原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号
责令交付车辆清单(第一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