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废止6件政府规章和3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3件政府规章和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因颁布时间久远、管理体制变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等原因,《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广告牌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6件政府规章决定废止;因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已被新出台的文件所替代等原因,《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4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4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1号》等3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因部分内容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等原因,《宁夏回族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宁政办规发)﹝2022﹞5号》等3件政府规章和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部分条款修改、删除。
据了解,此次废止、修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自然资源、医疗卫生、民政救助、审计监督等多个行政管理领域,确保了行政执法活动依据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统一,推动我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宁夏日报记者 周一青 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