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发布,将联合开展为期1年的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动,旨在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秩序。
据悉,行动明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需主动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不得实施抗拒、逃避、规避或妨碍执行的行为。若违反规定,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详细列出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其中,具有恶意处分财产、伪造毁灭证据、经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等十种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具有通过虚假诉讼妨害执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暴力攻击执行人员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将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案外人若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仍协助其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并明确了从宽处理情形:在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前,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不移送公安机关;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且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依法不起诉;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相关义务且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
此外,法院支持申请执行人对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提出刑事自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将争取相关机构提供援助,并鼓励广大群众及申请执行人举报涉嫌拒执罪人员并提供线索,政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宁夏日报记者 张涛 刘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