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向三家负责办理“无产可破”案件的管理人发放了援助资金,总额6万元,全部来源于银川中院从有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的资金。
“无产可破”案件,是指进入破产程序后,经管理人调查核实,债务企业确无财产或仅有极少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这类案件关系着市场主体的有序退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但因没有财产,办理此类案件,管理人需“垫资”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完成资产调查、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必要工作。长此以往,管理人缺乏履职积极性,或案件久拖不决,直接影响市场出清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两年前,我们制定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破产援助资金的来源包括‘本院按比例从管理人所得报酬中提取的资金’‘其他社会机构或者个人自愿捐助’等,为的就是有效弥补管理人在‘无产可破’案件中的成本缺口,保障其依法履职的积极性与可持续性。”银川中院民二庭庭长王文浩表示,去年底,首批提取资金进账后,该院第一时间向所有“垫资”办结“无产可破”案件的管理人发送提交申请的通知。
据了解,首批申请破产案件援助资金共计3家管理人,目前仍有部分管理人申请资料正在审核中。
“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的意义,远不止于金额本身。”王文浩表示,其既体现了对市场规律和司法规律的尊重,确保了“僵尸企业”能够通过法治化通道快速、顺畅地退出市场,避免资源闲置和浪费,为优质企业发展腾出空间,更向市场释放出明确信号:银川中院高度重视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即使是企业退出环节,也致力于提供规范、透明、可预期的法治保障,这无疑增强了投资者和创业者在银川发展的信心。(宁夏法治报记者 郑芳芳)